看了资料如下想法:
首先员工的变动信息应该是要有记录的,第一种直接更改数据的方法不可取;
第二种方法中改变了Supplier_key的值,虽然保存了多条记录,但是无法将不同的Supplier_key与Fact表关联查询该雇员的销售信息。数据版本信息或是否可用标识信息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做为缓慢变化中人员变动的主要依据,(例如,如果人员辞职,此业务员的销售数据应该仍然可以查到)
第三种方法似乎可取,但最关键的是这样的记录仍然不能满足历史数据和变更后数据的同时查询,即有效的只能有一种Original_Supplier_State,那么联查的话,以前的历史数据是否可归属为历史的Original_Supplier_State有待验证。
第四种的记录方式不值得提倡
第五种方法为最可取,也是最为常用的方法,应该是可以满足需求,不过个人认为Supplier表应该以Supplier_key,Supplier_State建立联合主键,同时Fact Delivery表应以Supplier_key,Supplier_State为联合主键并且为外键,这样所有问题即可解决!
所以个人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Fact表中是同时记录了公司ID和销售人员ID,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更多的分析需求!
这篇文章被编辑了 1 次. 最近一次更新是在 2008-08-13 22: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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